2007年3月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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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法
《水浒传》与宋代法律
余宗其

  水浒中的杀人案为何不了了之

  俗话说,杀人偿命。《宋刑统》云:“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然而,《水浒传》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杀人案,虽经法律诉讼,最终都不了了之,杀人者全都逍遥法外了。
  《水浒传》中的重大杀人案共10起,为鲁达杀郑屠案(第3回)、林冲杀差拨等3人案(第9回)、杨志杀牛二案(第12回)、宋江杀阎婆惜案(第22回)、武松杀潘金莲和西门庆案(第27回)、李逵在乡间的杀人案(第36回和第43回)、石秀杀和尚裴如海等2人案(第45回)、燕青杀二公差案(第63回)等。这些杀人者逍遥法外的共同原因,都在于他们投奔了梁山泊,全是36天罡星中的成员,官府中无人能够到梁山泊来逮捕杀人犯。
  这说明,任何时代的任何法律,都只能在正常的和平环境中发挥应的规范、调节社会生活的功能和作用。
  但从个案来分析,又有不同的原因。有的官员与杀人犯有个人交情,故有意救他一命(知县与宋江友好);有的对杀人者的义气与武艺一向钦佩,故手下留情(知县对武松);有的则因为被杀者是无赖之徒,颇有民愤,致使官员与百姓都感激杀人犯(杨志杀牛二属于此类)等等。
  那么,宋代的官员们对明摆着的杀人罪行是如何遮掩的呢?《水浒传》告诉我们,那些执法官员通常的做法是改写案情。例如,办杨志案子的推司“把款状都改得轻了”,“三推六问,却招做了一时斗殴杀伤,误伤人命”(第141页)。审石秀案子的知府和当案孔目等人见死了两个人,又抓不到凶手,便“立个互相杀死的文书”以欺上瞒下(第579页)。特别有意思的是审理武松案件的上下级官员,不约而同都采取了改写案情的方法。先是初审知县,把武松自首时交待的案情,改写为一则自行编造的故事。解往东平府之后,二审府尹陈文昭“哀怜武松是个礼义的烈汉”,又把“这招稿卷都改得轻了”,于是才“申去省院,详审议罪”。
  这种普遍、经常、大量涂改案卷材料的违法行为,出自各办案官员之手,必然使法网漏洞百出。
  以民间知情不报的原因而论,也是相当普遍的。鲁达杀了虐待金翠莲的郑屠后逃走,先后碰到金氏父女和金翠莲新任丈夫赵员外,无不被视作救命恩人,待如贵宾,压根儿没想到报案的事。柴进是皇亲国戚,且家财丰厚,专门接纳天下贤人好汉,宋江负案逃到柴进庄上,如同进了保险箱、防空洞。柴进对他笑道:“兄长放心,便杀了朝廷的命官,劫了府库的财物,柴进也敢藏在庄里。”
  以上,是《水浒传》中大量杀人案无一起能依法严惩凶手的各种原因。所有这些,经过一一梳理,确能从中发现许多有益于当今的法律实务的教训,有益于当今法律理论研究的课题。例如,综合以上教训的方方面面,可以看到当年法律工作各个环节中渗透的与法律对抗的道德情感的强大作用,这应是中国社会和中国法律自古以来的伦理性的表现。